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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文字商标遭侵权 立邦公司一审获赔9万

作者:邱进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7

    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立邦涂料(中国)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可邦涂料公司、上海鼎富涂料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鼎富公司销售相关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9万元。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高质量涂料的外商独资企业。2003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立邦(中国)受让取得图形和“立邦”文字两注册商标。被告可邦涂料公司是中山市的一家油漆涂料生产商。2004年4月,可邦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并于一个月后获得“来士威KEBAN”商标注册。2004年5月17日,香港立邦公司与可邦公司签订为期30年的“来士威KEBAN”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此同时,可邦公司也成为香港立邦的指定生产制造商,被准许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去年6月1日,原告立邦(中国)在上海市位于新村路上的鼎富公司营业地点购得5升装“来士威6合1高级墙面漆”等油漆产品。

   原告立邦(中国)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驰名商标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鼎富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涂料油漆销售商,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图形标识是原告的驰名商标,也明知香港立邦公司并非原告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的涂料油漆产品,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图形注册商标、“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注册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对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比较,两商标主体部分都为字母“n”,在色彩上均采用了红色的基色并套以白色边框,整个标识都为蓝底方形,认定两图形构成近似。

  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图形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予以认定。被告可邦公司在明知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其产品包装和产品宣传中以不适当的方式将香港立邦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显著位置上与图形标识配合,突出使用,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告鼎富公司销售可邦公司侵权商品、散发侵权产品宣传单,在店堂招牌上使用图形标识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在两被告对香港立邦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的使用中,“立邦”字号是其核心部分,而该字号与原告享有的“立邦”文字注册商标相同,又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立邦”字号相同。原、被告属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应当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企业及其“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有所认知,其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对香港立邦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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